山西保利金庄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6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山保金字〔2017〕第60号)等资料收悉。根据《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我厅组织专家对《山西保利金庄煤业有限公司6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晋中市灵石县城西南18km处的交口乡漫河村、牛郎岭一带,井田面积7.9177km2,批准开采2#-11#煤层,生产能力60万t/a。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64号文对该项目予以批复。
二、该项目井田及矸石场均位于郭庄泉域范围内,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距泉域重点保护区约33km。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结论。
(一)煤层开采形成的导水裂缝带将导通地表,加之煤层开采形成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将对井田内地表水、松散层孔隙水和裂隙水产生一定影响,导致煤系以上地层地下水位下降,地表径流减少。
(二)井田内奥灰水位标高540-542m,批采标高922-745m,为非带压开采。
(三)井田及影响范围内共有2个村庄,煤矿开采可能对井田及其范围内居民用水造成影响。你矿应制定影响的补偿措施和供水预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及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接受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泉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规程,认真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一)井田开采过程中,严禁利用渗坑、渗井以及废弃钻孔向奥陶系岩溶地层排放矿坑废污水。
(二)项目矿坑涌水经处理后作为生产用水,剩余部分经管道输送至灵石亿源煤化120万吨异地改扩建项目作为生产用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为确保当地水环境不受影响,你公司应修建一定容量的事故状况下的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
(三)项目矸石应综合利用,备用矸石场底部及边坡应做好防渗处理,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7cm/s,并建设排洪截洪设施;锅炉炉渣和脱硫渣应综合利用,多余部分在矸石场分区堆放;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四)井田东部边界距汾河一级支流交口河岸边约300m,按照晋政办发〔2008〕59号文,汾河中下游一级支流岸边左右1000m范围内划定为限采区,在限采区开采应严格执行我省生态保护有关规定。
(五)你矿应建立地下水位、水质监测系统,并做好长期动态监测工作。
五、你矿应加强隐伏断裂构造的水文地质探查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煤矿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开采原则,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开采煤层时应沿断层、陷落柱等导水构造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规定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岩)柱。
六、灵石县水务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取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该批复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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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