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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1 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14年12月1日修正施行)第九条。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2 水利工程项目稽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第二十条。  对工程项目的前期和设计工作、建设管理、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建后管护六个方面进行稽察。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单位  
3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16年7月修正)第七条、第十二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1.延续、变更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延续、变更; 2.实际取水量是否在许可水量范围内;                  3.实际取水用途是否与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用途一致; 4.实际取、退水地点是否与取水许可证许可取、退水地点一致;                      5.取水计量或监控设施是否安装并正常使用;             6.用水计划下达文件或取水计划申请表。 现场检查并核查相关资料 省管用水户  
4 水资源费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16年7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3.《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179号2008年11月10日发布)第三条 

1.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2.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现场检查并核查相关资料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管用水户  
5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5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
1.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其后续设计情况;
2.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落实情况;
3.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质量以及防治效果;
4.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5.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及其手续办理情况;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7.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6 水利工程质量
检测情况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水利工程
质量检测单位
 
7 水利工程项目
监理情况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07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  
8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实施)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3.《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2012年12月16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监督各参建单位按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要求的质量管理工作。 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9 水利工程验收情况监督检查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部SL223-2008 2008年6月3日实施)2.0.1、2.0.3、2.0.5。 监督验收工作、验收条件、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验收资料及验收结论。 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验收备案等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10 水利工程招投标情况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实行)第七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

3.《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第七条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2002年1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八条;

5.《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6〕38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招标工作条件、方式、组织形式、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等 招投标活动投诉及其处理过程监督。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  
1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改)第二十八条;

2.《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10月1日实施)第七条。

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按建设项目类型进行抽查;主要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按审批的位置、界限及相关措施落实,在项目投入运行前是否组织专项验收等情况。 书面检查 省内管辖河库  
12 在河道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2.《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10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

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对全省重点河道采砂河段进行抽查,主要检查采砂等活动是否履行审批许可手续,是否按许可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进行等情况。 实地核查 省内管辖河库  
13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16年7月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对全省重要河流和重点河段进行抽查,主要检查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等活动。 实地核查 省内管辖河库  
14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16年7月修正)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对全省重要河流和重点河段以及水库、渠道进行抽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活动。 实地核查 省内管辖河库  
15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第四十条;    

2.《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10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

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对全省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情况进行抽查,主要检查采砂企业是否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情况。 书面检查 省内管辖河库  
16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16年7月修正)第四十三条。   随机抽取全省已建水工程设施,选派检查人员,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进行检查。 实地核查 省内管辖水利单位  
17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第161项。
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抽查人员,按建设项目类型进行抽查;主要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按审批的位置、界限及相关措施落实,在项目投入运行前是否组织专项验收等情况。 实地检查 省内所有蓄滞洪区  
18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2.《山西省抗旱条例》(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在省内发生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情况所在地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事发地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情况。 实地检查 事发地  
19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在省内洪泛区、蓄滞洪区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情况。 实地检查 事发地  
20 强制清除在河道、湖泊内设置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四十二条。 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检查范围为省内河道、湖泊。主要检查内容为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情况及处置情况。在紧急防汛期,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情况。 实地检查 事发地  
21 紧急防汛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四十五条。 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在省内发生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情况所在地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情况。 实地检查 事发地  
22 紧急抗旱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主要检查内容为在紧急抗旱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情况。 实地检查 事发地  

责编: 系统管理员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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