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移民办公室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 (一)行政处罚类(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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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使 主体 |
备注 | 风险防控图 |
1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3800-140000 | 对违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安置规划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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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 政 处 罚 |
1500-B-03900-140000 | 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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