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水利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给予行政处分等。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主体、权限: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驻厅监察室负责对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需要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由驻厅监察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并做出说明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三)经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驻厅监察室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被追究对象的权利救济: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厅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申诉。
第十条 参照执行:厅直有关单位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解释机构及生效日期:本规定由驻水利厅监察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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