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窗口工作效率,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制定本制度。 二、凡法人组织或者公民到行政审批窗口来访、办事及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第一位受理的接待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三、首办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或本窗口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四、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审查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时、准确、耐心地予以办理或说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受理文书,告知办结时间,对收到的材料进行登记后及时转交有关处室办理,并负责全程跟踪,做到去向分明,进展情况清楚,方便办事人随时查询。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审阅,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或要求。 五、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本单位其它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并主动告知经办处室(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六、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办责任人要及时请示相关负责人,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一同解决。 七、首办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文明用语,周到服务;严禁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 八、凡在接待中因态度恶劣引起纠纷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首办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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