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限时办结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及有关事业单位根据职能划分和工作要求,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其职责范围内水利业务和管理事项的申请、咨询、举报和申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期限按时办理完毕的具体规定。 三、厅机关各处室及有关事业单位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常事常办、勤政高效的原则,在办理水利业务和管理事项时,要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 四、厅机关各处室及有关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涉水行政审批限时办结表,主要包括办理事项、办理机构、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岗位责任、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水利网上公布。 五、厅机关各处室及有关事业单位对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事项,材料手续齐全,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在承诺或者法定期限内办结。 六、对已受理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得超期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承办许可事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厅领导批准后延长10日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办事人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七、限时办结要求: (一)对涉水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涉及国家、省部级重点工程等特殊事务、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注重结果。 (二)对省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 (三)对来人、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咨询的,能解答的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应按首办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各类投诉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弄清情况,提出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或给投诉人答复。 (四)办理的事项如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尽快与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办结意见,并将结果告之当事人。 (五)遇到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的,要马上向有关的上级部门和领导请示,并根据批复情况及时处置。 八、对违反本制度未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务、事项,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要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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