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已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五、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审批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
七、擅自增设行政审批程序、审批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
八、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的;
十、未在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二、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十三、审批收费未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的;
十四、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或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五、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
十六、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