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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应急值班指导协调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系统应急值班管理,加强对应急值班的检查指导,强化工作协调,确保全省应急值班系统功能完备、灵敏高效和稳定可靠,根据《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晋政发〔2006〕17号)和其他应急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应急办是全省政府系统应急值班体系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省直各单位(部门)、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应急值班的硬件设施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值班行为规范和值班日常运行等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协调应急值班相关工作。
  第三条 应急值班检查指导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项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情况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验收内容。
  第四条 政府系统应急值班检查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值班室硬件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应急值班电话(网络)等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应急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
  (四)应急值班日志、事件承办卡片记录情况
  (五)应急值班资料的建档、管理情况和保密工作情况
  (六)处置突发事件中应急值班系统作用发挥情况
  第五条 应急值班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以派员实地检查、书面汇报、利用电话(网络)抽查及应急值班演练等形式实施。
  第六条 政府系统应急值班协调主要是协调处置突发事件中上级、本级与下级应急值班、现场指挥部值班与指挥中心值班以及涉及到的不同地区和多个单位(部门)之间的应急值班的相关工作,重点是指令传达(转达)、信息共享、资源调用和协同动作。
  第七条 实施应急值班培训是加强应急值班指导的重要工作,组织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必须加入应急值班培训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对应急值班的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情况,要进行及时汇总和存档。
  第九条 对应急值班检查中发现好的单位和做法,视情况可以采取通报表扬、经验推广、评先评优和物质奖励等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予以批评纠正,针对实际情况和造成的损失(影响),必要时进行情况通报,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责编: 贾懿       201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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