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应急信息畅通,促进应急值班工作高质量、高效率运行,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文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条 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四条 省政府应急值班室接到各市、各厅局关于重大情况的报告后,立即向相关市、县(市、区)及部门进一步了解核实。
第五条 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种类、伤亡人数等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本处室领导,并依据领导指示填写《值班要情》,分别报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省长;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报送秘书长的同时可直接报告省长。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0人以上、自然灾害、卫生事件、交通事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性或危害性的群体性事件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上报国务院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值班室通过专网以《值班信息》形式上报。
第七条 将省领导批示精神及时传达到各相关市和部门。
第八条 协调解决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掌握和上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续情况。
第十条 依据重大情况处置进度,适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发展、措施、结果、分析、建议等汇总,呈报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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