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干旱灾害和实现全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好全省干旱灾害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及时和迅速动员组织全社会的力量,支持和援助灾区群众的抗旱行动,保障与推动抗旱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干旱造成的工农业减产损失,千方百计确保城乡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兼顾,注重科学,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2.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城市抗旱工作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我省各级抗旱指挥机构与防汛同为一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抗旱指挥部,在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抗旱指挥部由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负责人等组成。抗旱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抗旱应急工作。
2.1 省抗旱组织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是全省抗旱的组织指挥机构,省防指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水利厅厅长任常务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军区副参谋长、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任副总指挥。
省委宣传部、省水利厅、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新华社山西分社、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国防科工办、省粮食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煤炭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太原铁路局等28个部门(单位)负责人和驻晋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为指挥部成员。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防办),为省防指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省防指的日常抗旱工作,及时掌握全省旱情及抗旱行动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2 省防指职责
负责领导全省抗旱工作,统一指挥,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及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根据旱情发生程度,发布旱情预警和应急相应措施及其他抗旱信息的发布工作。
2.3 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省新闻单位的抗旱宣传工作。
(2)省水利厅:合理配置全省水资源,负责全省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开展抗旱应急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组织全省水管单位开展抗旱灌溉。组织检查组开展抗旱检查,以及灾后调查评估工作。
(3)省军区:负责协调驻军、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抗旱抢险救灾。根据省防指指令,组织车辆运送抗旱物资,为乡村群众开展送水解困工作。
(4)省武警总队: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抗旱减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帮助缺水群众解决缺水困难问题。
(5)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指导抗旱工程规划工作,负责应急抗旱工程投资计划安排,并监督实施。紧急情况下保证抗旱用油用电及物资储备调拨与运输。
(6)省经信委:负责在抗旱所需物资短缺时组织协调企业生产,负责抗旱用电指标的调配与供应。
(7)省财政厅: 编制和落实抗旱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积极筹措抗旱应急资金。
(8)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查处抗旱救灾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等。
(9 )省公安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抗旱水利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与水事纠纷。
(10)省民政厅:核实全省干旱灾害的损失,组织安排救灾及灾民安置工作,指导灾区群众生活自救,合理分配和监督救灾资金和社会捐赠物资,并监督使用情况。
(1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加强供水管网建设和维护,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及时提供供水、用水信息。
(12)省交通运输厅:协调组织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运力优先安排灾区抗旱物资的运输。紧急情况下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免收运送抗旱物资车辆过路费。
(13)省农业厅:及时收集干旱灾害信息,指导落实灾后农作物的补救措施,负责化肥等专项抗旱物资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救灾种子、饲料的调剂分配,负责灾区病虫害防治与救治。及时收集农业干旱信息,并报省防指。
(14)省商务厅: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
(15)省卫生厅: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16)新华社山西分社:第一时间获知抗旱信息,坚持正面报道为主,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17)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抗旱宣传工作,报道经省防指审定的旱情、灾情及各地抗旱动态。
(18)省粮食局:安排灾区群众生产用粮计划并及时组织调拨。
(19)省气象局:及时向省防指提供降雨、墒情、蒸发等气象信息,做好气象信息预测、预报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20)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与抗旱有关的公共通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抗旱期间通信畅通。
(21)省电力公司:负责优先安排和调配旱区抗旱用电。
(22)太原铁路局:按照省防指负责协调各沿线站段,优先安排和组织旱区抗旱物资的运输。
2.4 抗旱应急工作组
为确保抗旱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抗旱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成立如下工作组:
(1)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新华社山西分社、省广电局。
职责:负责全省受旱情况和抗旱行动的宣传,报道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及经验做法。
(2)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太原铁路局。
职责:负责抗旱资金筹集、分配,物资的生产、调运、筹集、发放,抗旱用电、用油的调配。
(3)现场处置组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
职责:负责应急抗旱工作的指导,抗旱应急工程的建设管理,临时性缺水村庄的人畜饮水安全,病虫害防治、救治,卫生防疫、救护。
(4)督查组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职责:负责督查抗旱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以及各成员单位抗旱救灾任务的落实情况。
2.5 市、县(市、区)抗旱组织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抗旱指挥部,在上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抗旱工作。市、县两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和组成人员以及常设办公室,应依照省级指挥机构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6 其他抗旱组织指挥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河系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抗旱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气象、水文、农业信息
(1) 气象部门加强对干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测预报。水文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墒情的监测。农业部门针对不同季节,加强对当地的农情监测。气象、水文、农业部门及时将结果报送同级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抗旱组织指挥机构。
(2)当发生严重干旱性天气时,根据省防指要求,气象、水文、农业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和预报,对当前形势及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报抗旱组织指挥机构,为抗旱组织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 当预测预报将可能发生严重干旱灾害和损失时,当地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市县和单位做好相关抗旱救灾准备。
3.1.2 水利工程管理信息
(1) 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的管理,按制度要求按时将水库来水蓄水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2)灌溉工程管理信息
水管单位要加强灌溉工程管理,当发生重特大干旱时,千方百计扩大灌溉面积。按时向上一级和同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报告灌溉、工程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1.3 旱情灾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面积、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旱情发生后,各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动态,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我省旱情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对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加强对旱情、旱灾的评估和预测。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按照规定上报水情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受旱情况。加强旱情监测,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干旱预警
3.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干旱预警分为四级:I级预警为特大干旱预警;II级预警为严重干旱预警;III级预警为中度干旱预警;IV级预警为轻度干旱预警。
3.2.2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3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3.2.4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根据干旱预警的条件,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红色)特大干旱;Ⅱ级(橙色)严重干旱;Ⅲ级(黄色)中度干旱;Ⅳ级(蓝色)轻度干旱。
4.1.2 全省干旱预警等级识别首先由省防办根据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旬报)”(晋汛统1表)和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山西省气象局等单位提供的雨情、水情、墒情等信息进行识别、判定。
4.1.3主要依据全省作物和白地受旱面积和全省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同时结合降水量距平指标、河川径流量距平指标、指数,大中型水库蓄水量距平指标、典型站土壤墒情指标、指数等五项指标(指数)提出旱情等级初步意见。
4.1.4干旱预警等级的识别、判定工作应逐旬进行。遇有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情况出现,由省防指召集专门会议进行会商。
4.1.5 干旱预警的发布由省防指统一发布。I、II级干旱预警除以文件形式发布外,要在新华社、山西日报、山西电视台、山西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上向全社会发布。I、II级旱情缓解为III、IV级旱情或旱情解除时,在上述媒体上公布。
4.1.6 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包括跨行政区域)应当坚持统一调度、优化配置、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业、农业及生态用水。
4.2 干旱等级
4.2.1 特大干旱
(1)主要指标
全省作物和白地受旱面积3600万亩以上(其中严重受旱面积2500万亩以上), 全省农业旱情(受旱面积)指数1.5<Ia<4(水地因缺水无法播种和旱地因缺墒无法播种的面积以严重受旱面积计算)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500万人以上。
(2)辅助指标
①全省月平均降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95%以上或季平均降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80%以上。
②全省河川径流量较历年同期偏少80%以上或河川径流量距平评价指数1.5<IR<4。
③全省大中型水库蓄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80%以上。
④全省综合土壤相对含水量低于30%或综合土壤墒情指数为1.5<IW<4。
⑤春秋两季连续无雨日数大于75天,夏季连续无雨日数大于60天。
4.2.2 严重干旱
(1)主要指标
全省作物和白地受旱面积2500万亩以上(其中严重受旱面积2000万亩以上),全省农业旱情(受旱面积)指数0.9<Ia<1.5(水地因缺水无法播种和旱地因缺墒无法播种的面积以严重受旱面积计算)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200万人以上。
(2)辅助指标
①全省月平均降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80%~95%或季平均降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70%~80%。
②全省河川径流量较历年同期偏少50%~80%,总体河川径流量距平评价指数0.9<IR<1.5。
③全省大中型水库蓄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50%~80%。
④全省综合土壤墒情相对含水量低于30%~40%或综合土壤墒情指数为0.9<IW<1.5。
⑤春秋两季连续无雨日数达到51~75天;夏季连续无雨日达到46~60天。
4.2.3 中度干旱
(1)主要指标
全省作物和白地受旱面积达到1500万亩(其中严重受旱面积700万亩以上),全省农业旱情(受旱面积)指数0.5<Ia<0.9(水地因缺水无法播种和旱地因缺墒无法播种的面积以严重受旱面积计算)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
(2)辅助指标
①全省月平均降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60%~80%或季平均降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50%~70%。
②全省河川径流量较历年同期偏少30%~50%,总体河川径流量距平评价指数0.5<IR<0.9。
③全省大中型水库蓄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30%~50%。
④全省综合土壤相对含水量为40%~50%或综合土壤墒情指数0.5<IW<0.9。
⑤春秋两季连续无雨日数达到31~50天,夏季连续无雨日达到21~45天。
4.2.4 轻度干旱
(1)主要指标
全省作物和白地受旱面积达到1000万亩(其中严重受旱面积400万亩以上),全省农业旱情(受旱面积)指数0.1<Ia<0.5(水地因缺水无法播种和旱地因缺墒无法播种的面积以严重受旱面积计算)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50万人以上。
(2)辅助指标
①全省月平均降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40%~60%或季平均降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25%~50%。
②全省河川径流量较历年同期偏少10%~30%,或总体河川径流量距平评价指数0.1<IR<0.5。
③全省大中型水库蓄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10%~30%。
④全省综合土壤相对含水量50%~60%或综合土壤墒情指数0.1<IW<0.5。
⑤春秋两季连续无雨日数达到15~30天,夏季连续无雨日达到10~20天。
4.3 一级应急响应(红色)
4.3.1根据I级预警机制,出现特大干旱,启动一级响应。全省或部分地市进入紧急抗旱期。
4.3.2 一级的响应行动
(1)省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有关防指成员参加,研究应急抗旱工作并宣布全省或部分市进入特大抗旱期。或召开全省抗旱视频会议,全面部署全省的抗旱工作。
(2)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和分析雨情、旱情、灾情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密信息上报。
(3)启动应急备用抗旱水源,合理调配全省水资源,按照优先生活用水的原则,重点解决人畜吃水和重要工矿企业用水。压缩或关停受旱地区高耗水企业用水。
(4)开发简易水源和兴建配套输水设施,开展应急供水。组织动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缺水村庄送水,确保灾区群众有水吃。
(5)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各项抗旱工作。
(6)地方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全省抗旱工作的顺利进行。
(7)向国家防总汇报当前旱情、旱灾,同时派工作组到抗旱第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8)各级水管单位合理调配水源,积极开展抗旱浇地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积极开展抗旱扩浇和设备维修,做好各项抗旱服务工作。
(9)有关新闻单位及时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4.4 二级应急响应(橙色)
4.4.1根据II级预警机制,出现严重干旱,启动二级响应。全省或部分市进入严重抗旱期。
4.4.2 二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有关防指成员参加,宣布全省或部分市进入严重干旱期。省防指下达关于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紧急通知。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注视雨情、旱情、灾情。
(3)启动应急备用抗旱水源,按照优先生活用水的原则,科学合理调配全省水资源,重点解决人畜吃水和重要的工矿企业用水。压缩灾区部分高耗水企业用水。
(4)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动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缺水村庄送水,确保灾区群众有水吃。
(5)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各项抗旱工作。
(6)地方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全省抗旱工作的顺利进行。
(7)向国家防总汇报当前旱情、旱灾,同时派工作组到抗旱第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8)各级水管单位合理调配水源,积极开展抗旱浇地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积极开展抗旱扩浇和设备维修,做好各项抗旱服务工作。
4.5 三级应急响应(黄色)
4.5.1根据III级预警机制,出现中度干旱,启动三级响应。
4.5.2 三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主持会商,研究安排当前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并通报防指成员单位。相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当地的抗旱工作。
(2)各级防办高度重视当前的抗旱工作,密切注视旱情、雨情,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汇报当前的旱情及发展趋势。做好干旱发展升级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各级防办做好旱情统计工作,掌握干旱的第一手资料。并派工作组到灾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4)省防办下发关于做好抗旱工作的通知。
(5)各级水管单位合理调配水源,积极开展抗旱浇地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积极开展抗旱扩浇和设备维修,做好各项抗旱服务工作。
(6)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抗旱相关工作。
(7)各级防办做好抗旱宣传工作,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关注当前的抗旱工作。
4.6 四级应急响应(蓝色)
4.6.1 根据IV级预警机制,出现轻度干旱,启动IV级响应。
4.6.2 四级响应行动
(1) 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根据会商结果报省防指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旱情的监视和对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2)相关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当地抗旱工作,并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3)水文、气象部门加强相关地区的雨水墒情监测,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各级防办做好旱情统计上报工作,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趋势,县级抗旱服务组织做好各项抗旱服务工作,各级水管单位合理调配水源,积极开展抗旱浇地工作。
4.7 应急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已得到缓解或基本解除,受灾地区的抗旱指挥部通过文件或媒体宣布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5.1.1当发生预警级别的旱情,应急响应结束后,要对其造成的旱灾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此项工作由省防办负责组织灾害发生地的市、县防办共同完成。
5.1.2调查与评估工作主要从农业损失、影响农村和城镇饮水及工业生产等方面进行。
5.1.3评估工作可吸收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邀请部分专家参加。评估工作的具体流程是:灾区汇报,省、市、县联合核查,邀请专家综合评估,编写调查与评估报告。
5.1.4对预案的实施所起的减灾效果进行评估,从直接减灾和间接效益两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同时,通过调查与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5.2 灾后救助
5.2.1 干旱灾害发生后,灾区抗旱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动参与救灾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5.2.2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生活救助 ,及时调配救灾经费和物资,组织安置好灾民临时生活。农业部门指导农业恢复的各种措施,调配种子、化肥等物资帮助灾区及时恢复生产。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1)根据山西“十年九旱”、旱情频繁发生的规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将抗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增加幅度增加经费投入,保证抗旱工作的顺利进行。
(2)当发生严重以上干旱时,地方各级政府应增加抗旱资金,应对各种紧急抗旱措施的费用支出。
6.2 物资保障
以县为单位,抗旱期间所需的流动机泵、燃油、输水管材、水泵、电机、运水工具、生物化学抗旱剂等物资,由县抗旱服务队统一储存保管,统一调配使用。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进行添置和更新。
6.3 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各市县要根据发生不同级别干旱,相应的用水短缺,尤其是饮用水不足的情况,合理储备应急备用水源,包括水库、深井、蓄水池、跨流域调水等。
6.4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抗旱队伍以专业队伍和群众组织两部分组成,专业队伍是以县抗旱服务队为主要力量,县、乡两级政府要确定群众性抗旱队伍。应急抗旱主要任务是调运应急水源,开展流动灌溉,进行抗旱设备的维修、配套,为饮水困难的地方送水等。紧急情况下可以调用当地驻军、武警参与应急抗旱行动。
6.5 技术保障
为了科学指导抗旱工作,合理采取抗旱措施,要对旱情的动态、变化、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作全面的掌握和及时的分析。省、市、县各级防办根据实测雨情、土壤墒情、农作物生长状况、水库和河道水情、地下水位变化等情况,随时进行旱情分析、预测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级别的抗旱措施。
6.6 宣传和培训
省防办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抗旱动态、救灾进程,以获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关注和支持,并在科技或农业节目中宣传抗旱知识,开展节水教育。对从事抗旱工作的技术干部和抗旱服务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抗旱技术水平和新技术应用。
6.7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旱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损坏抗旱设施,不执行抗旱指令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旱灾:因降水少,河流及其他水资源短缺,对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造成直接影响的旱情,以及旱情发生后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
7.1.2统计范围:仅适用于旱灾造成的部分,以及与旱灾相关的部份。
7.1.3 干 旱 : 因降水减少,或入境水量不足,造成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供水短缺现象。
7.1.4旱 情: 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作物受旱程度等。
7.1.5 农业旱情:农作物受旱状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7.1.6 区域农业旱情 :某一区域内干旱对农业生产影响的总体情况,包括作物受旱面积及受旱程度。
7.1.7 区域综合旱情 :某一区域内干旱对农牧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影响的综合状况。
7.1.8旱情等级 :描述旱情严重程度的级别标准。根据不同的受旱程度,将农业、牧业、城市、区域旱情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7.1.9土壤相对湿度 :土壤实际含水量占土壤田间持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7.1.10降水量距平百分比:某一时段内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差占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7.1.11连续无雨日数:在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在春季(3~5月份)和秋季(9~11月份)日雨量大于3毫米的降雨视为有效降雨;夏季(6~8月份)日雨量大于5毫米的降雨视为有效降雨。
7.1.12作物缺水率:某一时段内作物实际需水量与可用或实际提供的灌溉水量之差占同期作物实际需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7.1.13 旱情频率 :某一等级旱情在多年中出现的几率,即多年之内,某一区域出现某一等级旱情的次数与该区域发生旱情的总次数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其倒数为该等级旱情的重现期。
7.1.14干旱过程:指旱情发生、发展及解除的完整过程,包括干旱开始日期、结束日期、持续时间及干旱强度四个基本要素。
7.1.15干旱开始日期:为全省受旱面积达到500-1000万亩。
7.1.16干旱结束日期:为干旱达到轻度干旱以上,持续时间达到10天以上,之后全省范围内出现一次较大降水过程,受旱面积缓解到500万亩以下,均为轻旱、中旱面积,可认为旱情基本解除。
7.1.17持续时间:为干旱开始至干旱结束的时间。
7.1.18干旱强度:指受旱期间最大受旱面积或最大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数量。
7.1.19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20直接减灾:主要是增加投入、区域性调水、临时性应急抗旱浇地、耕作措施等方面分别计算减灾效益。
7.1.21间接效益:主要是解决临时吃水减少劳动力投入和工业、商业等减少因缺水影响造成的产值。
7.2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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