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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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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风险防控图
项目 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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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0100-140000 取水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责任:制发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转报为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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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0200-14000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68项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准文件(转报为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七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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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0300-140000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72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批复或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若有变更,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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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0400-140000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批复或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若有变更,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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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0500-140000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
【部门规章】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 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若有变更,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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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0600-140000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65项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年水利部令36号) 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初审材料,现场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情况做为资质延续、变更、注销的决定依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年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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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0700-140000 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文件,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泉域水环境影响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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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0800-140000 泉域水文地质勘探备案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八条 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备案批准文书,依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泉域水文地质勘探影响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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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0900-14000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70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严格实地勘察,确保兴建工程与被占工程效益相当,或按规定缴纳开发补偿费,必要时召开论证会,多方参与审核,出具行政许可初审意见。
3.审定责任: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替代兴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被占工程效益相当。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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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1000-140000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61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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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1100-140000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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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1201-14000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
3.决定责任: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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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1300-140000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 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活动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科研观测及调查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保护区内物种安全和生态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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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1400-140000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行政法规】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 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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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1500-140000 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 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专家踏查与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特许捕捉证),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项目监督检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九条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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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1600-140000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 第十八条
【部门规章】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专家踏查与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特许经营利用许可证),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许可项目监督检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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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1700-140000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 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农业部的反馈信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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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1800-140000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 
【行政法规】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 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专家踏查与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特许运输证),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运输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许可项目监督检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三十条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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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1900-140000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 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农业部的反馈信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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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2100-140000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进入保护区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保护区内物种安全和生态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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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2200-140000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监督检查,确保进出口水产苗种质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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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2300-140000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    
【部门规章】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考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水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水产苗种质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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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2400-140000 渔业船舶检验   【行政法规】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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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2500-140000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捕捞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捕捞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域渔业生态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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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2601-140000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25.1捕捞辅助渔船许可证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渔业捕捞许可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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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2602-140000 25.2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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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2800-140000 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 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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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3000-140000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依法制发并送达文书,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检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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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3100-140000 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依法制发并送达文书,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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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3200-140000 围垦河道审核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材料审核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府。
4.送达责任:依法制发并送达文书,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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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3500-140000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依法制发并送达文书,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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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3601-140000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植物审批 33.1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法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农业部的反馈信息,确保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仅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参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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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3602-140000 33.2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法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204号令)  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专家踏查与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特许采集证、经营利用许可证、运输证等法定许可证),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植物许可项目监督检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参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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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A-03700-140000 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批准   【行政法规】 
    《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设立、调整水文测站材料进行核实,组织专家评审,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资格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报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及时转报,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收监督,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2011年水利部令第44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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